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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81222999发布时间:2025-02-01 01:17:03 点击量:
半岛bandao体育跆拳道竞赛仲裁条例一条为保证跆拳道竞赛公正顺利地进行,维护运动员的合法权益,确保竞赛质量和水平,依据国家体育总局有关文件精神、世界跆拳道联盟、中国跆拳道协会颁布的竞赛规则和我国跆拳道竞赛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三条仲裁委员会维护裁判员在竞赛规则规定下其职权范围内所做出的裁决;同时须依据竞赛规则的有关规定,针对竞赛中所出现的对裁判员判决有意见的运动队的申诉进行仲裁。
第四条仲裁委员会受国家体育总局项目管理中心、中国跆拳道协会和竞赛组委会的指导和监督;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以事实为依据,以竞赛规则为准绳,独立开展工作,行使职责;公平合理地处理竞赛工作中运动队(指经赛会组委会批准的由领队、教练员、运动员和工作人员组成的运动队伍)因对裁判员的判罚有不同意见而产生的与裁判员的判罚之间的纠纷。
第五条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裁决做出后当事运动队对裁决有异议可以向组委会投诉,但裁决结果不更改。
第七条申诉权归运动队,申诉受理权、审议权、裁决权、处罚权归仲裁委员会所有,运动队和其他个人无权干涉。
第九条仲裁委员会由1位主任或1-2位副主任和若干委员组成,一般应设5-7人。根据比赛性质的不同人数可以增减。
第十条仲裁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资历较深的跆拳道专家、体育行政管理者以及具有丰富跆拳道竞赛管理经验的人员担任,中国跆拳道协会指认的竞赛技术代表是其中的当然委员。通常情况下,体育行政管理者不得超过全体委员的1/3。
第十一条仲裁委员须思想过硬,公道正派,坚持原则;具备解决纠纷的专业知识和能力,熟悉并通晓跆拳道竞赛业务和竞赛规则半岛bandao体育。
第十二条国家体育总局项目管理中心和中国跆拳道协会负责各类全国性跆拳道竞赛仲裁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的选派,大型综合性运动会除外。
第十八条运动队提出申诉后,仲裁委员会针对申诉内容,根据竞赛规则和比赛的实际情况,做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
第十九条运动队应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正当行使申诉的权力,如出现以下情况,仲裁委员会不再受理该运动队的申诉,情节严重的,向竞赛组委会提出处罚建议:
第二十条仲裁委员会受理申诉后进入审议程序。审议在仲裁审议室进行,须采取回避制度,由仲裁主任、副主任或其指定的委员主持,并指派专人负责记录。
第二十一条仲裁委员会只针对申诉报告的内容进行审议,确有必要时,经仲裁主任提议并获得多数委员同意,可全面审查;如有必要,审议会议吸收有关人员列席,列席人员无表决权。
第二十三条研究讨论是仲裁委员会审议时的主要工作方法,申诉运动队或其他个人不得提出无理要求;确有必要,可采取下列方法:
第二十五条仲裁委员的审议通常独立进行。但赛会组委会及赛风赛纪督察机构有权对审议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如发现仲裁委员会在审议时存在严重问题,可要求其复审。
第二十六条运动队的申诉被仲裁委员会受理,经审议认定事实准确无误,则对裁判员的判罚作出相应的裁决。
第二十八条审议后与比赛结果一致或者出现平局则维持原判;与原比赛结果不一致则改判。维持原判申诉费不予退还;改判退还一半。
第二十九条无论何种原因造成仲裁审议后出现改判结果,仲裁委员会有权要求裁判长就本场裁判员的选派和执裁情况写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条裁决生效后,运动队须无条件服从。凡不服从仲裁委员会裁决并有下列不良行为的,仲裁委员会将依据«跆拳道竞赛纪律处罚条例»提出批评、警告、严重警告、取消申诉权、停止比赛、取消比赛资格和取消比赛成绩的处理意见:
第三十一条裁判员在执裁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的,无论运动队是否提出申诉,根据程度轻重及其后果,仲裁委员会有权按照有关程序对其进行告诫、警告、停裁、降级、开除等处罚:
第三十二条仲裁委员会未能认真履行其工作职责,出现下列情况,属于渎职和违规行为,须接受竞赛组委会的处罚: